(2016)内0422执1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1256申请执行人于二小与被执行人关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二小,关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256号申请执行人于二小,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赤峰市巴林左。被执行人关海龙,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内蒙古赤峰市科尔沁旗。申请执行人于二小与被执行人关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关海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二小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关海龙账号内的存款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