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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行审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与赵士敖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赵士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21行审86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玉环县。法定代表人蔡其方,局长。被执行人赵士敖。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玉土资执罚[2015]0700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未经批准,擅自在玉环县清港镇前赵村土地上建蓄水池,经查实,已占用前赵村所属土地面积838.03M22000年开始在玉环机电园区(沙岙村)回填土地,至2003年建设完工,经查实,被执行人公司实际用地面积为104331.62M2,其中95884M2于2001年4月办理土地审批,余下8447.62M2土地未办理审批,其中建筑占地1037.53M2,建筑面积1037.53M2,现状为停车棚、门卫室及其他配套设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经玉环县国土资源局规划中心确认,该非法占用地块地类为林地、坑塘水面,规划分区为允许建设区(城市8443.62M2,建筑面积1037.53M2,农村道路4M2),其中(城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道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8447.62M2;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037.53M2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十五日内恢复土地原状4M2;4.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20元/M2罚款,计人民币168952.4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0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仅缴纳了罚款168952.4元,对决定书中的其他处罚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8447.62M2;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037.53M2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十五日内恢复土地原状4M2。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玉土资执罚[2015]00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行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土资执罚[2015]007号中: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8447.62M2;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037.53M2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十五日内恢复土地原状4M2的行政处罚,准予强强制执行,由玉环县玉城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必贵审 判 员 方玲艳审 判 员 蔡庆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胡魏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