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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陈广林与黄正亮、周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林,黄正亮,周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4民初1497号原告:陈广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仁航,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正亮。被告:周均(系黄正亮之妻)。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志娟,江苏薛志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广林与被告周均、黄正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广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仁航、被告周均、黄正亮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志娟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14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广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仁航、被告黄正亮及周均、黄正亮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志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广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周均、黄正亮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3000元,2.周均、黄正亮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周均经营急需用钱,通过阜宁老干部陈某某、许某介绍与我认识。2014年10月27日,我从农行向周均汇款1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自2015年10月份我首次上门催要借款,后多次催要,至今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请。被告周均、黄正亮辩称,我们没有向陈广林借过钱,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本案所涉款项10000元是陈广林在许某推荐下投资给DT1010公司的理财产品款项。根据该公司规定,有人需要投资必须先下单,且每单为4800元,同时下单的前提必须申请报单,报单中心会给投资人每单一会员编号和DT编号,会员编号是我根据每个人的地区和姓名缩写组成的,DT编号是DT1010公司后台自动生成。开通会员编号以玩游戏的方式换取电子币,电子币可以提现或者转给别人报单。因陈广林不会报单,就汇钱给周均,请周均帮他报单。周均自己也不会报单,周均将陈广林汇款至其账户的9600元的款项交由射阳地区专门负责报单的人员秦某某、唐某予以报单。余款400元我已退给陈广林。报单成功后,陈广林自行通过玩游戏的方式换取电子币。陈广林的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陈广林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1份,户名:周均,汇款金额:10000元,交易日期:20141027,证明陈广林于2014年10月27日向周均汇款10000元的事实。2.证人许某到庭所作的证词1份,陈述为:“我经人介绍认识周均。陈广林经常到我门市玩。周均当时因销售净化器经常去阜宁,陈某一、陈广林、李某某及我与周均一来二往就认识,周均经济上有需求,他们之间就谈到了借钱,具体情况是他们双方谈的,我不清楚等。”3.中国农业银行射阳县支行城东分理处转账明细表1份4页,内容为2014年10月5日至2014年2014年12月30日周均、黄正亮向秦某某、徐某某(唐某的丈夫)汇款的事实,4.证人唐某到庭所作的证词及流水簿各1份,内容为:“香港DT1010公司开发了一个手游项目是可以通过玩游戏赚钱。但玩游戏要获得资格,每一个资格需要缴纳4800元,交纳款项后获得会员编号后才能进入系统玩游戏,每人不限制投资数量。我与周均是通过手游项目相识。周均因不会报单,其报单大部分是我帮她报单。我在报单前不认识陈广林,还把陈广林错听成了陈广庭。陈广林报单的钱是陈广林给周均,周均再给我的。我在我的流水簿中有记载:陈广林先是报了3单。陈广林获得三个DT1010公司的会员编号和DT编号。通过会员编号陈广林就可以玩游戏赚钱”。上述证据3、4证明陈广林向我汇款10000元系其让周均帮其报单的DT1010公司的理财产品款项。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下旬陈广林通过其朋友介绍与周均相识。同年10月27日陈广林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汇款10000元至周均账户。后陈广林索款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主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广林认为,我应周均的要求,向其账户汇款10000元,此笔款项系周均向我借款。出于对周均、黄正亮的信任,我未让其出具借据。黄正亮系周均的丈夫,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理应夫妻共同偿还。周均、黄正亮认为,陈广林的10000元汇至周均卡号是事实,该笔款项系陈广林在其朋友推荐下投资给DT1010公司的理财产品款项。因陈广林不会操作报单,就汇钱给周均让其为陈广林报单。由于周均自己也不会操作,周均将陈广林9600元的款项交由射阳地区专门负责报单的人员予以报单。余款400元我已退给陈广林。报单成功后,由陈广林自行通过玩游戏的方式换取电子币。另证人许某参加了陈某一与我们民间借贷一案的庭审旁听,且陈广林的委托代理人邹仁航及其我们均认可陈某一、陈广林、李某某与我们的民间借贷案件仅是标的不同,事实与理由均相同。故证人许某不具有证人资格。因此,陈广林所诉10000元系借款无事实依据。本院认为,依据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陈广林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道在未出具借据的前提下向他人汇款的法律后果。其次,陈广林主张其与周均、黄正亮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陈广林仅提供了转账凭证,未提供借据或借款合同等书面债权凭证。现周均、黄正亮抗辩称本案所涉款项10000元系陈广林在其朋友推荐下投资给DT1010公司的理财产品款项,并提供了银行明细、证人证言、证人的流水簿等予以证明。在周均、黄正亮抗辩并提供证据证明后,陈广林未能就借贷合意凭证及借贷关系的成立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陈广林主张的10000元系周均向其借款并要求周均、黄正亮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广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陈广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01010402278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长  徐晓东审判员  徐 霞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羽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