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8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相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8执794号申请执行人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喀喇沁旗。法定代表人王孝辉,理事长。被执行人郭相峰,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本院在执行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郭相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建国审判员 刘永刚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文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