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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培与被费建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费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126号申请执行人王培被执行人费建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培与被执行人费建刚(2015)武中民终字第594号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了位于凉州区房屋二间并支付了占用房屋期间的租赁费12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占用房屋期间租赁费及迟延履行金和案件受理费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法院(2015)武中民终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保业审判员  李 铎审判员  白向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喜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