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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执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袁大星申请执行贾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大星,贾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1270号申请执行人袁大星,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邹媛,四川君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菊,女,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系申请执行人的女儿。被执行人贾勇,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袁大星申请执行贾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袁大星与贾勇达成和解协议:贾勇于2016年9月30日前给付袁大星10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袁大星30000元,于2017年5月31日前给付袁大星30000元。申请执行人袁大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世忠代理审判员 陈 军 辉代理审判员 彭 彦 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家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