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2民初3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杨伟与吉彦兵,廖学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吉彦兵,廖学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3448号原告:杨伟,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珍贵,重庆市潼南区古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彦兵,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廖学安,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杨伟与被告吉彦兵、廖学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杨伟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伟承担。审判员 杜长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