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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民初3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杨伟与吉彦兵,廖学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吉彦兵,廖学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3448号原告:杨伟,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珍贵,重庆市潼南区古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彦兵,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廖学安,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杨伟与被告吉彦兵、廖学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杨伟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伟承担。审判员  杜长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