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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洪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许二平,鄂尔多斯市洪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3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负责人贺瑞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许二平。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洪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永梅、鄂尔多斯市洪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鄂托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肖 继 宏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