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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芝东申请田振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芝东,田振海,孔令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545号申请执行人陈芝东,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田振海,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孔令福,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芝东与被执行人田振海、孔令福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121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立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师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