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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民终2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南友与刘彩凤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南友,刘彩凤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民终23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南友,男,汉族,地址:惠州市惠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558。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彩凤,女,汉族,地址:惠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521。上诉人刘南友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7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上诉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刘仕能所留下的房屋而引起的纠纷。被继承人刘仕能生前共生育四个子女且均健在,其均享有法定的继承权,故均应当参加本次诉讼。但上诉人无法提供另外两个当事人刘彩微、刘南强的身份信息等,经一审法院释明后仍不能提供,导致本案的关键案情无法查清,也导致本案各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无法确定,无法为未到庭的继承人预留应有的份额。且涉案的房产现均掌握在上诉人手中,由上诉人实际占有使用。据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支持。上诉人可以在确定了另外两个当事人的信息后再行起诉。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耀辉审判员  曾 莹审判员  赖锦荣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美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