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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执4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李殿宗与郝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殿宗,郝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4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殿宗。被执行人郝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陵市人民法院(2016)鲁1481执462号之一裁定书,于2016年08月14日向被执行人郝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郝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磊在中国工商银行161215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 欣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晓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