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小练与中国人身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练,中国人身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221号申请执行人:陈小练,男,195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中国人身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亚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陈小练申请执行中国人身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中国人身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名下价值114358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徐 翔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豪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