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刑更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国立犯职务侵占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国立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刑更999号罪犯刘国立,男,现在山东省鲁南监狱服刑。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3)岚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国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南监狱于2016年7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南监狱提出,罪犯刘国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国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3次、表扬1次、嘉奖1次的奖励,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国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国立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法奎审 判 员 于 艳人民陪审员 夏元安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