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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2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兴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志刚、白翠敏征收社会抚养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志刚,白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2执436号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霍兆东,局长。被执行人王志刚。被执行人白翠敏。本院在执行兴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王志刚、白翠敏征收社会抚养一案,依据兴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4)第108号征收抚养费决定,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4)第108号征收抚养费决定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江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志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