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02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龚家红申请执行张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丽鹃,张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02执334号申请执行人彭丽鹃,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被执行人张晓华,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民初字第416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龚家红申请执行张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2016)黔0502执17号龚家红申请执行张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张晓华工资收入、提取公积金、查封与其妻陈光艳所有的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天河路二巷1幢1层三个门面房屋。本院认为,在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期间,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参与对该财产的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执3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王建新审判员 高 媛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