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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秦某丙、邓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秦某丙,邓某某,高某某,秦某甲,秦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396号申请人冯某某,男,1972年3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秦某丙,男,1969年7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邓某某,女,1954年12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某某,女,1979年1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秦某甲。被执行人秦某乙。冯某某申请执行秦某丙、邓某某、高某某、秦某甲、秦培娇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冯某某依据本院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26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五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五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人欠款303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五被执行人继承秦小东的遗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26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代理审判员  武志方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保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