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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执15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家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龙,张开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1543-1号申请执行人刘家龙,农民。被执行人张开龙,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家龙与被执行人张开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民终1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开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开龙存款人民币21万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开龙相应价值财产。2、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