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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4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雷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雷,金涛,张宇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4673号申请执行人:陈雷,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金涛,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张宇鑫,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雷与金涛、张宇鑫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中信执字0112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雷于2016年7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宇鑫名下北京银行的账户存款,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宇鑫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金涛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陈雷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金涛、张宇鑫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 府代理审判员  许子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欣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