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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芯悦、曹玲申请执行黑龙江福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芯悦,曹玲,黑龙江福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张芯悦,女,200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委X组。申请执行人曹玲,女,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委X组。被执行人黑龙江福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路X号。法定代表人郑丽霞,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海峰,男。本院在执行张芯悦、曹玲申请执行黑龙江福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欠本金720834.82元。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履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舒 尧执行员  翟至宇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