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8行审2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杨华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审2164号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熊国伟,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延芳,深圳市××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锐,深圳市××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杨华,男,汉族,1970年02月0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阳山县。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2月01日作出的深交罚决第LH0007150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查明被申请人实施了使用无出租车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的小轿车从事载客业务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人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第LH0007150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审 判 长 冯 炅代理审判员 张 婷代理审判员 刘 吉 明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文磁(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