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4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柏乡县盛通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吉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乡县盛通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吉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4执90号申请执行人柏乡县盛通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柏乡县建设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王长征。被执行人董吉法,男,汉族,1969年3月17日出生,住所地柏乡县。本院在执行柏乡县盛通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董吉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柏乡县盛通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柏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24民初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彬审 判 员 李计英代理审判员 赵月华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连利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