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方某某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2刑初30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某,女,1981年11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现住浙江省绍兴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4月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辽河农垦管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5月2日被取保候审,在梨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传唤不到案,此案被退回侦查机关。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分局于2016年1月6日再次对被告人方某某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29日以梨检刑诉(2016)第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树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份开始至2011年4月初,被告人方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到了李某某,并称自己是浙江省绍兴做鸡蛋生意的,通过口头协议以先给一部分货款的方式先后多次从李某某手中共骗取价值人民币90000元的鸡蛋,后该人不知去向。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将赃款全部返还。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收条等。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份开始至2011年4月初,被告人方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到了李某某,并称自己是浙江省绍兴做鸡蛋生意的,通过口头协议以先给一部分货款的方式先后多次从李某某手中共骗取价值人民币90000元的鸡蛋,后该人不知去向。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将赃款全部返还。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4月6日,被告人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情况说明,证明方某某更换营业场所未告知房东,公安机关与方某某通一次电话后方某某就关机了,再也未联系到此人。3、收条,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返还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90000元。4、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方某某是其邻居,她在我旁边的门市房卖鸡蛋,2011年7、8月份就不开了,说这买卖不好,到别的地方开。5、证人华某某的证言,证实方某某从2010年3月份租我房子卖鸡蛋,2011年7月28日我才知道方某某把我房子兑出去了,也没和我说过,我也不知道方某某在哪,她交的房租押金也没向我要。6、证人熊某某的证言,证实方某某和我是同行,都是做鸡蛋买卖的,她大概经营二年了,生意一般,已经不做了,李某某跟我说她从他那里要了一车鸡蛋,没钱给,欠他10万元。7、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3、4月份其给李某某往浙江省绍兴市拉过500箱鸡蛋,运费是方某某给的,至于方某某给没给李某某货款不清楚。8、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011年刚过春节,方某某通过我销售出去的鸡蛋包装上的电话号码给我打电话,说他是浙江省绍兴市卖鸡蛋的,并说有固定地点和仓库,经我们双方口头约定我先发货,货到方某某给我打款,我于2011年正月开始发鸡蛋,货款是54000元,货到之后过了两天给我回款40000元,剩下的她说下次一起给。过了七八天又给她发了七八箱,这次的货款全额给打回来了,又过了十天左右,她给我打电话要鸡蛋,我给她发了300箱,这次没给我回款,我问什么时候给,她说过几天,现在手头紧,下次一起给,在2011年3月中旬左右给我打电话要鸡蛋,我问以前的货款什么时候给,她说这次一起结,我又给她发了300箱她接到货给我回了50000元货款,到这时候她欠我70000元左右,之后她又要鸡蛋,我说把货款结清后再发货,她就给我打过来45000元货款,我看总数差不多了我又给她发了一车,这车跟我多要了200箱,我就发给她了,她没给我回款,2011年4月13日我找到方某某,她说没钱给我,只给了我货款的零头3000多元,剩余货款是100000元她说欠几天,并给我出了欠条。我回来后一直打电话追要货款,方某某一直推我说等等。后来她就关机了。我去当地了解得知她卖鸡蛋的房和仓库都是租的。在我发货后不久就不干了。后来通过她家人联系到方某某,2011年7月份方某某给过我10000元,年底又给我2000元利息。后来找不到方某某了,电话也打不过去。10、被告人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视被告人方某某于案发后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等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崔 仁审 判 员 张东新人民陪审员 刘秀云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