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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1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魏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1民初1769号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岳兴发,通江县铁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驰,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20日,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魏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魏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马建华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怀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