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1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魏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1民初1769号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岳兴发,通江县铁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驰,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20日,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魏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魏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马建华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怀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