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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民初3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淑芬与被告董彦龙、王中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芬,董彦龙,王中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3462号原告张淑芬。委托代理人刘焕文。被告董彦龙。被告王中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芬诉被告董彦龙、王中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芬于2016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淑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张淑芬负担。审判员  姜国忠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元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