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民初3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淑芬与被告董彦龙、王中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芬,董彦龙,王中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3462号原告张淑芬。委托代理人刘焕文。被告董彦龙。被告王中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芬诉被告董彦龙、王中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芬于2016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淑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张淑芬负担。审判员 姜国忠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元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