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民初2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安徽悦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张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悦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锴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2984号原告:安徽悦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马鹏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龙飞,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锴,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悦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芜湖市圣居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芜湖市圣居装饰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芜湖市圣居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 潇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如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