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执13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蔡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雾,李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1399-1号申请执行人蔡雾。被执行人李永忠。申请执行人蔡雾与被执行人李永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22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永忠存款人民币23万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财产。2、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