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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4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4民初640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之卿审 判 员  罗小明人民陪审员  魏 燕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