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4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4民初640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之卿审 判 员 罗小明人民陪审员 魏 燕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