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执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校生与被执行人余俊、徐瑞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校生,余俊,徐瑞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0674号申请执行人:张校生,男,住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余俊,男,住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徐瑞东,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对原告张校生诉被告余俊、徐瑞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3)宣民一初字第0360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余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校生借款1200000元及其利息;被告徐瑞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余俊、徐瑞东负担受理、财产保全、律师费用,合计64722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余俊、徐瑞东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校生于2014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本案诉讼中已依法保全被执行人余俊承包建筑工程的工程款,因被他案诉讼所涉及正在处理。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两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宣民一初字第0360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庆明审判员 冯龙宝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洁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