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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天勇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紫罗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天勇,四川紫罗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300号申请执行人:蔡天勇,男,生于1969年1月20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被执行人:四川紫罗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法定代表人:魏剑,经理。申请执行人蔡天勇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紫罗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南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南劳人仲案[2015]6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紫罗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蔡天勇支付工资及赔偿金人民币29745.05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紫罗兰商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审判长 何 苗审判员 张明全审判员 王延堂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