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陈春宏与刘文亮、王向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宏,刘文亮,王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634号申请执行人陈春宏。委托代理人朱玲玲(特别授权),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文亮。被执行人王向阳。本院在执行陈春宏与刘文亮、王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约定分期还款,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江东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殷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