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9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白洪木与杭州东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洪木,杭州东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径山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9250号原告:白洪木。被告:杭州东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东湖南路372号。法定代表人:金睿玮。第三人:杭州余杭径山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径山村。法定代表人:庞卫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洪木诉被告杭州东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余杭径山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洪木于2016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洪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洪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白洪木负担。审判员 金美良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哲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