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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9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白洪木与杭州东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洪木,杭州东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径山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9250号原告:白洪木。被告:杭州东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东湖南路372号。法定代表人:金睿玮。第三人:杭州余杭径山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径山村。法定代表人:庞卫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洪木诉被告杭州东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余杭径山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洪木于2016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洪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洪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白洪木负担。审判员  金美良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哲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