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71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与张康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张康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7171号之一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办事务海棠大道10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7612918-9。负责人:陈为彬。委托代理人:胡晓勇,男,汉族,1970年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系原告单位员工,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熊海燕,女,汉族,1982年9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系原告单位员工,一般代理。被告:张康伟,男,汉族,1984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与被告张康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实际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千军代理审判员 何高惠人民陪审员 胡汉英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