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夏中徐与夏小红、郭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中徐,夏小红,郭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1183号原告:夏中徐,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告:夏小红,女,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告:郭志强,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夏小红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中徐与被告夏小红、郭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中徐于2016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夏中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中徐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夏中徐负担。审 判 长 金清强审 判 员 夏进谷人民陪审员 彭小丽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昭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