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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夏中徐与夏小红、郭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中徐,夏小红,郭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1183号原告:夏中徐,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告:夏小红,女,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告:郭志强,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夏小红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中徐与被告夏小红、郭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中徐于2016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夏中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中徐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夏中徐负担。审 判 长  金清强审 判 员  夏进谷人民陪审员  彭小丽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昭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