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03执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浙江康承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浙江康承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云晓君,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080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信安大道609号,组织机构代码:14775281-3。法定代表人徐水华。被执行人浙江康承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工业功能区泽盛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86687942。法定代表人云晓君。被执行人云晓君,男,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XX,女,住杭州市拱墅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衢州衢江法院(2016)浙0803民初01237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价值8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荣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