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执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浙江康承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浙江康承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云晓君,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080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信安大道609号,组织机构代码:14775281-3。法定代表人徐水华。被执行人浙江康承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工业功能区泽盛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86687942。法定代表人云晓君。被执行人云晓君,男,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XX,女,住杭州市拱墅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衢州衢江法院(2016)浙0803民初01237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价值8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荣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