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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3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金立与刘刚、唐洋、蒋辉、熊晓燕、吴艳、吴星林、兰永凤、姚春英、肖雄、罗淑惠、唐华清、陈广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立,刘刚,唐洋,蒋辉,熊晓燕,吴艳,吴星林,兰永凤,姚春英,肖雄,罗淑惠,唐华清,陈广彬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3民初1433号原告:陈金立,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麒冰,蓬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芳,蓬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刘刚,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唐洋,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蒋辉,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熊晓燕,女,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吴艳,女,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传军,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系吴艳父亲。被告:吴星林,男,199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传军,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系吴星林父亲。被告:兰永凤,女,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姚春英,女,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肖雄,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罗淑惠,女,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唐华清,女,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陈广彬,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容,女,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系陈广彬妻子。原告陈金立与被告刘刚、唐洋、蒋辉、熊晓燕、吴艳、吴星林、兰永凤、姚春英、肖雄、罗淑惠、唐华清、陈广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减、免、缓诉讼费用申请,本院依法批准原告按诉讼费的60%预交诉讼费用,其余部分缓交。本院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金立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唐光明人民陪审员  兰天雄人民陪审员  刘 忠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瞿 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