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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7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惠芬、陈立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惠芬,陈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7执393号申请执行人吴惠芬,女,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个体经营户,住湖北省大冶市。被执行人陈立芳,女,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武钢材料处工会退休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关于吴惠芬与陈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的(2016)鄂0107民初12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惠芬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当日依法受理。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陈立芳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返还申请执行人吴惠芬借款360,000元;2、负担执行费5,3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瑞祥中通速递有限责任公司、宋凯的银行存款365,3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旗二○二○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