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民终2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王淑娟与徐小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小顺,王淑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29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小顺,无业。委托代理人徐大勇,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淑娟,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春艳,农民。上诉人徐小顺因与被上诉人王淑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1民初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小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小顺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小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徐小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裴运栋代理审判员  汤孙宁代理审判员  孙守明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俞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