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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8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刘子甲与曹晓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甲,曹晓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2549号原告刘子甲。被告曹晓阳。委托代理人刘玉红,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子甲与被告曹晓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晓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刘子甲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子甲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刘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光凯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斯王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