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8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刘子甲与曹晓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甲,曹晓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2549号原告刘子甲。被告曹晓阳。委托代理人刘玉红,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子甲与被告曹晓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晓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刘子甲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子甲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刘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光凯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斯王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