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陈宾与吕亚杰,胡长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宾,吕亚杰,胡长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397号申请执行人陈宾,男,1984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辽北街东风。被执行人吕亚杰,女,1961年3月2日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门达镇。被执行人胡长有,男,1959年3月5日生,蒙古族,现住址同上。陈宾与吕亚杰,胡长有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15)双民一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吕亚杰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陈宾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被告胡长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60元由二被告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吕亚杰,胡长有去向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82执3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刘凤华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 许 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