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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赵清良与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博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清良,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博海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312号申请执行人赵清良,男,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公主岭市桑树台村。被执行人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博海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海平,经理赵清良与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博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15)双民二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博海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向原告赵清良支付其拖欠的货款3067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六年三月九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单位已关闭,人去楼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佟海平去向不明,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82执3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刘凤华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 许 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