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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3刑初490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6年6月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6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7月8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6)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继云、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9日6时5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R号小型普通面包车沿南阳市北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圣泉国际北边附近,与前方同向行驶并向左改变方向的刘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挂,造成刘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事故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9日6时5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R号小型普通面包车沿南阳市北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圣泉国际北边附近,与前方同向行驶并向左改变方向的刘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挂,造成刘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亲属与被害人刘某亲属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王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203000元,并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一份及南阳市公安局事故二大队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一份证实了王某某的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2)被告人王某某的驾驶证及所驾驶的车辆行车证复印件。证实了被告人王某某有证驾驶,准驾车型A2;所驾驶的车辆已经公安机关登记,车主为胡浩年。(3)南阳市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110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了南阳市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案出警情况并抓获被告人王某某的经过。(4)被害人刘某的户口本、身份证及南阳市川光社区居委会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证实了被害人刘某的家庭成员情况(5)王建军委托书一份。证实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一事委托王建国全权处理(6)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谅解协议。证实了该事故已达成赔偿和谅解协议。(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一份及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技术卷。证实事故现场情况(8)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宛公交认字(2016)第FC403号责任认定书。王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2、证人证言:(1)朱某某证言:2016年6月9号6时50分许,我和同事刘某两人各骑各的由单位提供的人力三轮清洁车从北京路纺织城出发到北京路与麒麟路交叉口西南角的垃圾站倒垃圾然后下班。我们沿北京路自南向北行驶,我在路西非机动车道内向北行驶,刘某骑着她的三轮车在路东机动车内向北行驶,我俩行驶至北京路圣泉国际北边一二百米处时听见“哐哃”一声,我循声望去一看,看见路东刘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已经侧翻在地,我赶紧停下车,从路西跑到路东去,我看见三轮侧翻在道路中心黄线东边那个白虚线上,车头朝西北,刘某摔倒在她三轮车右前方大概一两米远的地上,肇事的面包车停在三轮的左后方两三米远,肇事司机已经下车并把三轮扶起来了,这时我的另一个女同事张某也赶来了,肇事司机和我们商量用他的肇事车将受伤的刘某往南石医院送,我们同意了,后来我留在了现场,张梅玲乘坐肇事车和肇事司机一起去了医院。证实了在现场看到刘某骑着人力三轮清洁车被撞前后的情况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016年6月9日七点左右,我驾驶我去年买的二手豫R号面包车沿南阳市北京路自南向北行驶到圣泉国际北边处时,撞住一个人力三轮车,三轮车侧翻,女环卫工从三轮车上摔倒地上受伤了,当时我见那个女的伤势较重,没等120急救车来就跟她的同事一块把她抬上了我的豫R号面包车,后来我开车将她送到了附近的南石医院。在医院抢救了约半个小时后宣布那个受伤的女环卫工抢救无效死亡,再后来事故大队的民警赶到了医院见到了我,把我车暂扣了,并将我带到了事故大队。4、鉴定意见(1)南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头面部:头左颞顶巨型头皮下血肿。躯干部:未检出明显损伤。四肢:未检出明显损伤。死亡原因:刘某因头部受到钝性暴力,造成颅脑损伤,导致中枢衰竭死亡。证实刘某系头部颅脑损伤死亡。(2)、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结论:根据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该车以上所检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均有缺陷,存在安全隐患。证实了肇事车辆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均有缺陷,存在安全隐患。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人王某某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亲属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性质、犯罪后果、认罪态度、赔偿、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邢莉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