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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4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苑守文诉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守文,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9民初4544号原告苑守文,男,1938年9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苑文梅,1967年12月22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向武,北京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张山营镇苏庄果树场,组织机构代码:79160XXXX。法定代表人喻施桥,该中心主任。原告苑守文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大仁健康养老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维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苑守文及其委托代理人苑文梅、刘向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仁健康养老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苑守文诉称,2013年8月10日,我与大仁健康养老中心签订《大仁健康管理服务奖励合同》,合同约定:苑守文向大仁健康养老中心交纳保证金5万元,在合同期满一年后,大仁健康养老中心将5万元退还给苑守文;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苑守文于当日交纳保证金5万元。在合同到期后,被告拒绝退还保证金。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保证金5万元。被告大仁健康养老中心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0日,原告与大仁健康养老中心签订《大仁健康管理服务奖励合同》,合同约定:苑守文向大仁健康养老中心交纳保证金5万元,在合同期满一年后,大仁健康养老中心将5万元退还给苑守文;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苑守文于当日交纳保证金5万元。在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绝退还保证金。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保证金5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大仁健康养老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未能协商解决。上述事实,有《大仁健康管理服务奖励合同》、收据、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与大仁健康养老中心签订《大仁健康管理服务奖励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因大仁健康养老中心拒绝退还保证金,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保证金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大仁健康养老中心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和质证权。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退还原告苑守文的保证金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