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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民终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蒋文星、蒋文静与蒋忠民、王湘利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文星,蒋文静,蒋忠民,王湘利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民终8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文星。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文静。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晓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忠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湘利。上诉人蒋文星、蒋文静与被上诉人蒋忠民、王湘利赠与合同纠纷一案,蒋文星、蒋文静不服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5)华法民重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通过一审法院提出上诉。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移送案卷,本院遂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由审判员黄素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曾忞、张向安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二审期间,上诉人蒋文星、蒋文静于2016年7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蒋忠民、王湘利书面表示同意。本院认为,上诉人蒋文星、蒋文静自愿撤回起诉,是真实的意思表示,经被上诉人蒋忠民、王湘利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蒋文星、蒋文静撤回起诉;二、撤销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重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蒋文星、蒋文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素代理审判员  张向安代理审判员  曾 忞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罗 娜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