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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72财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法国兴业银行香港分行与河北风度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法国兴业银行香港分行,河北风度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财保354号申请人:法国兴业银行香港分行(SOCIETEGENERALEHONGKONGBRANCH)。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皇后大道东1号太古广场三期36楼。法定代表人:大卫·阿比特博尔(DAVIDABITBOL),该行首席运营执行官。委托代理人:张琳,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中华,山东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北风度船务有限公司(HEBEIPRESIDENTSHIPPINGCOLT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干诺道西188号香港商业中心10楼11-13室。申请人���国兴业银行香港分行以被申请人河北风度船务有限公司所属“河北领先(HEBEINO.1)”轮将NC1、NC2、NC3提单项下货物交付非正本提单持有人为由,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扣押“河北领先(HEBEINO.1)”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550万美元的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法国兴业银行香港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法国兴业银行香港分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河北风度船务有限公司所属“河北领先(HEBEINO.1)”轮。船舶扣押���间的风险和责任由被申请人河北风度船务有限公司承担。责令被申请人河北风度船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550万美元现金担保或申请人认可的其他担保。申请人法国兴业银行香港分行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达审 判 员 蔡 四 安代理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彪(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