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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终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庄如虎与赵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国,庄如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00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国。委托代理人蔡武,刘洒,江苏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如虎。上诉人赵国因与被上诉人庄如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4)宿豫皂民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4)宿豫皂民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738元,退还上诉人赵国。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庄云扉代理审判员  王晓玲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南淳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