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1民初2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晁某与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某,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1民初2951号原告晁某。委托代理人皇甫新仁,响水县响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甲。委托代理人车云程,江苏永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戚宏伟,江苏永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晁某与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皇甫新仁、被告高某甲委托代理人车云程、戚宏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晁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元旦举行结婚仪式,××××年××月生育一女高某乙,××××年××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被告脾气暴躁,婚后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经常为家务事打骂原告,原告于2014年离家出走至今,期间原告曾经向法院起诉过一次,因被告未到庭而撤诉,双方夫妻感情早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小孩高某乙随原告生活,抚养费依法承担,被告承担共同债务5000元。被告高某甲辩称,我们是自由恋爱,婚姻基础好,双方婚后从未发生过矛盾,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我平时尊重原告及其亲属,平时专心工作,同时照顾女儿的学习生活。去年五六月份的时候,原告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离家外出,不知去向,后来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原告撤诉后我们曾经一起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今年春节后又莫名失联,对孩子不闻不问,我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现在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晁某与被告高某甲于2008年元旦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女儿高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近几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时有争执,2015年5月份左右,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信息、本院(2015)响尖民初字第00491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晁某与被告高某甲结婚多年,且生有一女,婚后理应互敬互爱,互让互谅,共建幸福家庭,然而双方近年来因家庭生活琐事常发生矛盾,致原告晁某两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高某甲离婚,对此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本院结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和包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晁某要求与被告高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晁某要求与被告高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东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琳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