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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深圳富兰克高新玻璃有限公司、深圳市康嘉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钟英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富兰克高新玻璃有限公司,钟英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9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富兰克高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办事处侨德工业园A楼13层,组织机构代码09433263-8。法定代表人蔡华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文胜,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英姿,女。上诉人深圳富兰克高新玻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英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公劳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主张:1、请求法院判决确认2014年9月10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间上诉人深圳富兰克高新玻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英姿不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借用我公司场地办公费用。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5月17日及2016年6月27日两次传票传唤上诉人深圳富兰克高新玻璃有限公司到本院第十八审判庭,上诉人深圳富兰克高新玻璃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富兰克高新玻璃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富兰克高新玻璃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    婷审判员 何  万  阳审判员 张  士  光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璇(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