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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索某与韩某、刘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某,韩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索某,女,192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中沟村第四村民组村民,住。被执行人韩某,女,195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无业,住洛阳市老城区。被执行人刘某,女,1992年6月1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无业,住洛阳西工区。索某依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民终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执行韩某、刘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韩某、刘某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豫0302执1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申请执行人索某能够提供被执行人韩某、刘某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彤彬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曲延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