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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保成与被执行人陈新才、陈连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成,陈新才,陈连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刘保成,男,1963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陈新才,又名陈军,男,1973年04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陈连玉,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刘保成与被执行人陈新才、陈连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连玉的住房一套(房产证号0871**),申请执行人刘保成不愿对该套住房进行拍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民初字第2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兵审判长 姜树华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王录坡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顾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