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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2执9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邓宗民、杨慧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宗民,杨慧红,黄克玲,杨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2执908-1号申请执行人:邓宗民,男,1966年6月5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交警支队民警,住南宁市青秀区。申请执行人:杨慧红,女,1967年1月20日出生,壮族,自由职业,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黄克玲,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壮族,无固定职业,住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杨枝,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南宁市青秀区。邓崇民、杨慧红与黄克玲、杨枝民间借贷纠纷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一初字第1403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崇民、杨慧红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克玲、杨枝所有的5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克玲、杨枝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志国二○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无书记员  谢 芸 来自: